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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以哪份合同为准?“阴阳合同”争议。

时间: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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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刍议

前段时间,随着张恒曝光郑爽片酬1.6亿,单日片酬高达200万,为逃税漏税签订“阴阳合同”,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其间已要求上海等相关税务机关对通过“阴阳合同”等方式涉嫌偷逃税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该事件使得“阴阳合同”再次被公众所关注。

“阴阳合同”的概念和常见类型

“阴阳合同”是什么?到底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阴阳合同”。在娱乐圈之外,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比如房产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股权转让等交易之中,“阴阳合同”同样不鲜见。其共同的特点是以求获得更多的收益,应对国家对特定合同的批准或备案等手续,就同一事项订立了两份实质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对内是实际履行的“阴合同”,对外是专为办理相关手续使用的“阳合同”。就合同订立目的而言,阴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阳合同一般是为逃避国家税收等目的而签署的。

笔者在本文中将列举两种高发类型进行简要介绍。

(一)二手房交易

在二手房交易中,“阴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而“阳合同”则根据使用需要有所不同,主要有如下两种:

1.一种是为了降低交易税费、规避税收征管,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规范,存量房交易一般需要由卖方缴纳增值税(原营业税)、个人/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需要买受人缴纳契税、印花税。(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经常约定由买受人一方承担全部交易税费)对于总价较高,尤其是增值幅度较大的房产交易,所需缴纳的交易税金是比较高的。所以,部分交易主体为了降低税负,采取签署“阴阳合同”的方式,以规避税收征管。

这种为规避国家税收征管而签署的合同效力如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通过网签合同降低交易价格,以实现降低税金的目的,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契税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行政法规)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此类合同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另一种是为了虚增交易价格,获得更高额度银行按揭贷款,买受人经常需要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支付目标房屋尾款。目标房屋价格是银行审批按揭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房屋价格越高,在首付款最低比例不变条件下,可获得的按揭贷款金额也相应较高,反之则较低。一般情况下,银行会对目标房屋进行评估,形成房屋评估价格。此外,银行也会获取目标房屋网络签约价格,并以两个价格综合评定贷款发放金额。在贷款政策收紧情况下,银行有可能采取以两个价格中较低者认定房屋价格基础,进而核定买受人可贷款金额。部分交易主体为了获得更多按揭贷款,采取虚构抬高网签合同价格的方式获得更高按揭贷款而虚增价格签署的网签合同效力如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交易双方明知真实的交易价格,但为了获得更高按揭贷款而串通虚构网签合同价格,使得贷款银行陷入对房屋价格的错误认识,作出高于正常批贷限额决定,增加了银行贷款风险,损害银行利益,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网签合同的价格条款应归于无效。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所涉情形要更为复杂,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首次在正式文件中使用“阴阳合同”的概念,但该报告没有对“阴阳合同”进行定义。

因“阳合同”的出现,将导致工程款结算不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使合同双方特别是承包方存在较大风险,同时也会损害其他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因此“阴阳合同”自出现就备受政府监管部门及承、发包方的重视。

目前实践中关于“阴阳合同”的表述,多是对社会现象的概括。但我们发现,因为种种原因“阴阳合同”的外延被扩大,将违法招投标和“阴阳合同”混为一谈,因此对“阴阳合同”概念的准确把握,是对其进一步研究和风险防范的前提。

笔者认为,施工合同中的“阴阳合同”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阴阳合同”只在经过依法招投标程序并且将中标合同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未经过招投标或违法招投标导致中标无效,均不会产生“阴阳合同”。

2.“阳合同”合法有效,且“阴合同”在确定中标人之后形成,才产生“阴阳合同”。

3.“阴合同”对经过备案中标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才能产生“阴阳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阴阳合同”违反的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而对于违反本条款的法律后果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仅承担“责令改正”或者“罚款”的行政责任。因此不能认定该条款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对同样违反《招标投标法》即“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明确规定中标无效,而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文并没有涉及合同效力的表述,仅明确了以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结合上述规定,我们对施工合同中当事人为了同一事项先后签署多份内容约定不同的合同时,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合同内容。判断真实意思表示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原则;

第二,如有证据证明后订立合同是虚假、非真实的,则应以先前订立的合同为准;

第三,经行政机关备案的合同,在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没有必然的效力优先性。

 

 

“阴阳合同”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关于“阴阳合同”暗藏的风险,笔者通过下表来展示:

风险类型

风险说明

一方当事人

违约的风险

 

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阴合同,为了逃税等目的签署另一份阳合同,在目的达成后,当事人极易就合同具体履行情况发生争议,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就”阴阳合同”间的支付差价发生争议。

 

合同无效

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刑事责任

的风险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此,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偷漏税数额巨大,可能会有刑事犯罪的风险。

 

通过检索我们发现,最常见的“阴阳合同”一般是为了逃税。一经税务机关查实,合同当事人将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可能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除了法律处罚外,当事人还将承担”阴阳合同”间差异引起的后果。比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如果用做低房价的合同办理了备案,之后想要申请住房贷款,银行会以备案合同价格和实际评估价格中更低的那个为基准放贷,购房者将不能按照实际价格获得贷款。建房〔2017〕215号文《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

若发生纠纷,当事人还要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比如“阳合同”因虚伪意思表示或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时,基于“阳合同”发生的法律行为可能会归于无效。比如在(2016)最高法民终字7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通谋实施的虚伪意思表示,为无效合同。此外,签订“阴阳合同”的双方还都可能被相关部门将其逃税行为记入个人征信体系,留下信用污点。

 

 

 

郑爽事件中的“阴阳合同”是一种升级版

据媒体报道,郑爽将1.6亿的片酬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4800万元,写到《演员聘用协议》,作为不超过演员片酬5千万“限薪令”的部分。另外1.12亿元,如果按照当年范冰冰的操作套路,则拆分为多份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名义转给演员就齐活了。但前面有范冰冰前车之鉴,加上现在相关机构的大数据监控,“风险还是很大的”;郑爽并没有这么干,而是升级了做法。让对方把其他片酬以增资款的名义,增资到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准确的说,是自己的妈妈实际控制(他人代持股权)的公司。增资款以溢价增资的方式操作,888.88万计入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这样做的好处是:增资款不用缴所得税、增值税,借助公司的壳子,间接可以实际控制这笔资金,后续也可以灵活使用处理。其实如此一来,如果没有其它的证据链证明这笔出资实为片酬的拆分,那么在“形式上”一家公司对另外一家公司溢价增资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此后再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将“出资款”转移至郑爽及其家人名下。根据网络媒体披露的相关材料来看,此后交易是如何设计的、交易是否最终完成目前均没有相关信息。

国税总局把郑爽事件的交易方式定性为“阴阳合同”,是对“阴阳合同”进行了广义的理解,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阴阳合同”属于司法实践中对某一类行为的称呼,其典型的特征是两份合同必须具备相同的主体及标的,差别只存在于可以量化的合同权利义务,比方说金额、数量、违约责任等等。而郑爽事件是利用一系列复杂的交易对合同标的进行拆分,以不同的名义将资金转移支付,最终回到自己口袋,其目的就是掩人耳目以实现逃税,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一旦查实,司法实践中会把“虚假”名义项下的资金全部计入片酬,该征税的必须征税。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通过“阴阳合同”形式或是其他交易形式,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实现不缴、少缴税款目的,符合《税收征管法》中“偷税”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将可能面临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缴纳相应罚款等税收行政法律责任。

 

 

结语

世上没有完美的“阴阳合同”,合同当事人无论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去获取的这部分利益超过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时,终将受到法律的责难,其面临的可能不光是商业风险,有可能是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时的获利背后埋藏着更大的风险,切莫因小失大。影视明星作为商业主体同样应当诚信经营,恪守正道。

 
昆山律师  昆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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