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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保理合同要调整的要点

时间:202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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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立法细节看保理合同
至少要调整的两个要点

 

 

 

摘要

保理业务合同是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基础法律文件,也是律师同行处理相关保理法律服务,起草相关合同的基础。当前保理合同已经成为《民法典》新增的五大有名合同之一,业内介绍保理合同章相关文章已经很多,笔者从民法典立法细节出发,从保理合同章最前的两个条纹,探讨当前律师在审查保理合同中至少要关注的两个要点。本文从业务出发,探讨面对保理入典,保理合同应当如何调整。

 

引言:保理行业入典,值得律师同行关注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其中第三编新增了五种有名合同,相对于保证合同、合伙合同、中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法学基础理论介绍本次新增的保理合同较少为律师行业所关注。

 

但事实上,自2012年,商务部发布文件同意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以来,保理行业在国内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FCI”)发布的2019年《FCI全球行业年报》,中国已经成为当前保理业务量最大的国家,保理业务大有可为,律师行业需要对保理合同有所了解。我们从律师最关注的合同文本出发,谈谈保理进入民法典后,保理商日常使用的保理合同应当如何调整,有以下要点需要进一步关注。

 

一、“将有的”,而非“未来的”,建议将未来应收账款表述统一调整为将有的应收账款

民法典合同编第十六章通过九个条文规定了保理合同,虽然其中并没有针对何为保理业务做出规定,但研读其中第761条关于保理合同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对于保理业务究竟是什么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值得保理行业关注。其中针对将有的应收账款表述首次在保理立法过程中出现,建议在保理合同中进行调整。

 

如果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应收账款债权还没有实际产生或者卖方义务没有履行完毕,行业中通常将此类应收账款称为“未来应收账款”,在银监会2014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也使用了未来应收账款的概念。在本次民法典合同编的审议初期,行业专家也使用“未来应收账款”的表述,但在合同编讨论过程中,最终确定为“将有的应收账款”,对比民法典全文,实际上没有任何一处条款出现“未来的”表述,笔者统计,民法典有三次出现“将有的”表述,基本都和合同及应收账款相关,有两次出现“将来的”表述具体统计如下:

将有的

将来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长期以来,行业对未来应收账款理解存在混乱,所谓未来究竟是时间上为未来的某个时点,还是合同上卖方权利义务没有履行完毕。对比上表,可以发现从立法技术上,以“将来”一词作为现在往后时间上的一定期日或期间,而针对合同或应收账款,均以”将有的“进行表述,”将有的“表述较”将来的“表述范围涵盖更加广泛,我们建议保理同业和保理服务律师在保理合同中将“未来应收账款”替换为“将有的应收账款”。

 

二、应当根据民法典“一般包括”的保理合同内容,根据重要程度予以明确约定

民法典第762条规定了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虽然从条文表述层面,立法者使用“一般包括“用语来表达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并没有使用”应当包括“、”必须“等更具强制力的表述。有部分专家认为,既然是一般包括,那么就说明即便保理合同中缺失有关内容,也不影响保理合同的性质判断,只有全部合同内容缺失,才有可能影响保理合同性质的认定。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存在商榷之处,如果通读民法典,民法典有18处出现了”一般包括“的用语,其中有15处均出现在合同编,均在规定有关合同内容或者合同条款时出现。事实上,整个民法典合同编都没有哪一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的表述。不能仅凭保理合同内容没有应当包括的表述,就主张相关合同内容缺失,不影响保理合同效力,应当结合具体合同类型,综合判断某一合同内容缺失或者不明确,是否会对于业务合同性质产生影响。

 

立法者针对保理合同内容“一般包括“的表述,对认定一项合同是否属于保理合同,同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应当结合保理业务的内涵和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认定,有些内容属于保理合同一定需要具备的内容,有些内容如果不具备,也不影响认定该合同是否属于保理合同。具体统计如下,建议律师同行在审核保理合同中根据不同标准,关注保理合同中是否具有相关合同内容,对认定保理合同性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从保理合同内容缺失或者约定不明确是否对保理合同性质认定产生影响,我们可以将保理合同内容分为,一类内容,二类内容和三类内容。其中一类内容,没有明确约定,就对保理合同性质有影响;二类内容,如果约定不明确,但只要确实,就对保理合同性质有影响;三类内容,即便缺失,也不会对保理合同有影响。针对不同保理合同内容,我方建议做如下区分,供律师同行和保理同业参考。

具体内容

内容层级

建议形式

常见错误

依据

业务类型

一类内容

应当明确约定所提供的服务为保理服务

以债权转让或者应收账款质押表述,不体现保理服务

保理不是单纯债权转让,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述

服务范围

一类内容

明确约定保理商所提供的服务是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还是其他保理服务。

不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只受让应收账款,或者明确约定了,但实际并未提供相关服务

保理性质认定不停留在债权转让,而必须应当具备提供保理服务的具体内容。

服务期限

二类内容

考虑到将有的应收账款和滚动的池保理业务存在,可以不约定特别明确的服务期限,但一定要有服务期限的条款

没有服务期限的表述

如果没有服务期限,则保理服务范围无法落实,且不可能存在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

基础交易合同情况

二类内容

可以以债务人、交易场景或者一定期限确定基础交易合同的基本情况,但基础交易合同的编号,签约日等有关内容可以在保理合同中不明确约定。

完全不约定基础交易合同

签订保理合同时,将有的应收账款还未产生,甚至基础交易合同也不存在是开展将有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常见形式。

应收账款情况

二类内容

可以以应收账款的产生时点,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对应的债务人或者其他要素确定应收账款的基本情况,但应收账款的金额、到期日、发票号等内容可以在保理合同中不明确约定。

完全不约定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保理业务的核心和前提条件,如果应收账款不约定,就不存在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

保理融资款

三类内容

非融资性保理业务中可以不约定保理融资款。

保理业务就一定要有保理融资

除了保理商提供资金融通外,保理商还可以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服务报酬

三类内容

保理业务根据整体供应链需求,不在保理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报酬,或者不收取报酬。

保理业务就一定要有服务报酬

作为一种提升供应链效率的综合商贸工具,保理商可以不在保理业务中收取报酬

支付方式

三类内容

没有服务报酬的保理合同内容可以不约定支付方式

保理业务合同一定要有支付方式。

同上

 
昆山律师  昆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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