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律师-丁华
手 机:13962666688
微 信: 13962666688
律 所: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
地 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288号万象汇商业中心
时间:2021-04-11
随着网络支付工具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采用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转账消费或借贷。近日,路北法院审结一起通过微信转账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8日,被告姚某因生活所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潘某某借款3万元,并约定几天后偿还。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25000元。因种种原因,原告并没有和被告见面签署借条,但微信中留有欠款聊天记录。后被告姚某又说有事急用钱,再次向原告借用1万元,原告用微信转账1万元,并约定8月1日一起偿还4万元,也留有聊天记录。被告姚某在借款后至起诉前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原告共计9688元。原告只认可2019年5月21日被告转账的1000元是被告还款,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9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收案后,主办法官认真分析了案件材料,并及时与被告联系,征求被告意见,希望双方能和平解决纠纷,但被告姚某得知被起诉后情绪激动,甚至辱骂法官。主办法官之后多次联系姚某,但其拒接电话并拒绝签收法律文书。该案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原告潘某某提交了其与被告姚某之间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作为其与被告姚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对被告姚某向原告潘某某借款4万元的事实能够确认。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姚某陆续向原告转账9688元,结合其与原告聊天内容,其中6300元应视为对原告的还款,故认定被告姚某尚欠原告借款33700元。法院依法做出裁决,判决被告姚某偿还原告潘某某337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证据的一种形式,电子数据包括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而微信聊天记录是通信信息的一种。在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交易时,要通过联系电话、地址、聊天内容等其他信息确定当事人身份,确定微信账号归属相应当事人所有并使用,并且在出示证据时,要当庭展示聊天记录,以确认聊天记录的完整性。
本案中,结合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联系情况,能够确认被告身份及借款的事实,故法院最后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同时,该案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尽量保存有效的借款凭证,以有效降低诉讼风险。
来源:唐山中院、河北高院
昆山律师 昆山律师声明:本站所发表的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章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站原创作品,转载须经本站作者本人同意。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网站或微信账号中的再次发表。
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站所发表或转载的文章,非商业用途,仅供网友和同学学习讨论使用。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或其它合法权利,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删除侵权的相关文章、图片及其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