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律师-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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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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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27
买房时,开发商承诺
“买一楼送花园”
可验房时,业主却发现
所谓的“私人花园”竟是公共绿地
……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业主因开发商无法交付一楼花园而要求退房退款的案例,法院对业主的诉请予以支持。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
法官提醒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4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可见,小区绿地属建筑区划内的公共部分,原则上由业主共有,单个业主一般不能通过协议方式享有绿地的专有权。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明示属于个人”,“明示”必须符合以下二项要件:其一为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其二为在销售商品房时,其他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绿地按照规划和合同约定属于业主个人专有。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附绿地的商品房时,首先需了解绿地规划属性,该绿地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专属于特定房屋;其次需确认开发商是否以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该绿地专属于特定房屋附属;最后也需明确开发商是否以销售广告、合同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其他业主该绿地属个人专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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