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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捧婚姻案呈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价值

时间:2021-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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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捧婚姻案呈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价值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汪世荣
 

说明

5月20日至2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北政法大学在革命圣地延安共同举办“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传承红色司法文化——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暨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新时代价值座谈会”。会上,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汪世荣,结合“封捧婚姻案”作了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专题报告。

 
司法档案中记载的封捧婚姻案,准确的案件名称是“封彦贵和张金才儿女婚姻纠纷一案”。强调的是两个家长之间的诉讼纠纷。
 

一、案件的性质

 
我们今天对案件的分类有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等标准,从案件名称就很容易知晓案件的性质。但是,仅从案件名称“封捧婚姻案”或者“封彦贵和张金才儿女婚姻纠纷一案”,还难以确定案件的性质。事实上,这个案件包含了民事和刑事两方面的内容。也不能说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刑事部分没有上诉,附带民事无从谈起。事实是:封捧并非案件当事人,当事人是双方家长。但是,封捧是婚姻当事人,一审判决她和张柏的婚姻无效,她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这是马锡五启动上诉程序的理由。
 
上诉审理过程中,加重了所有被告的刑罚,没有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个人认为,陕甘宁边区存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情况,这恰恰是当时的司法创新,甚至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新。我在这里表述“封捧婚姻案”“封彦贵和张金才儿女婚姻纠纷一案”时,既包括了婚姻是否有效,也包括了抢婚是否犯罪,包括了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
 
难能可贵的是,马锡五审理案件并没有严格区分民事和刑事,不仅在主文中同时包含了民事内容和刑事内容两个方面,还在事实和理由部分,浑然一体,实现了司法创新。以往研究成果中,对这方面的内容缺乏足够关注。司法高效的表现之一,是综合处理存在的法律问题。
 

二、封捧婚姻案对陕甘宁边区婚姻自由原则的阐发

 
陕甘宁边区的婚姻条例明确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婚姻的原则是平等、自由和一夫一妻。但马锡五区分了婚约和包办婚姻的不同之处,表达了保护婚约的思想。封捧案成为理解陕甘宁边区婚姻原则的重要史料。
 
(一)订婚、婚约与婚姻自由原则并不冲突
 
封捧4岁时与张柏订立婚约,当时也收取了彩礼。那么,双方的婚约是否属于陕甘宁边区法律所明确反对的“包办”和“买卖”婚姻?马锡五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
 
马锡五主张保护婚约关系,认为订立婚约是陕甘宁边区的社会惯例,婚约与婚姻自由原则并不冲突。判决书指出:“封捧儿与张柏之婚约虽系于民国十七年系父母之包办,但该地一般社会惯例均如此。”明确了保护婚约的原则。但是,封捧与张宪川之子、朱寿昌之间的婚约,被陇东分庭认定为“买卖”。主要原因是这两次婚约,是在封捧和张柏之间的婚约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从根本上违反了“一女一许”的原则。善意履行婚约是当地的风俗和习惯,二审判决指出:一审华池县司法处“对封姓过于放纵”,并判处了封彦贵苦役三个月、没收了彩礼七千元。
 
如果说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习惯则是人民长期生活形成的。尊重习惯就是尊重社会,国家、政府、司法机关对于习惯的态度,关乎人民的生活。所以,封捧婚姻案的审理,创造性地提出了正确对待婚约的问题,避免简单宣布婚约无效。
 
马锡五在封捧婚姻案审理过程中对婚姻习惯、民间习俗的尊重,赢得了大众对封捧婚姻案判决的支持,该案成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典案例,被《解放日报》作为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标志性案例。我在《陕甘宁边区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践》(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一文中论述了陕甘宁边区对于婚约的司法政策:政府肯定家长签订的婚约,承认成年男女自己签订的婚约效力,但是,对于家长签订的婚约允许子女成年后解除。因而,马锡五在封捧案中关于婚约的阐释,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贡献。
 
(二)判断婚姻是否成立的依据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对封捧与张柏的婚姻关系,一审法院华池县司法处认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是通过抢婚建立的,抢婚行为违法,行为的后果无效,所以双方之间婚姻也不受法律保护。二审法院则认为:“华池县初审判决,仅系极端看问题,只看现象,不视本质”。实际上,华池县司法处此前对封捧和张柏婚约的性质也作过定性,认为双方家长在封捧4岁时签订的婚约属于包办婚姻而无效。
 
那么,如何分析封捧与张柏之间的婚姻关系?准确的说法是“婚约有效”而非“婚姻有效”。二审判决的表述是:“封捧与张柏婚姻自主有效”,强调的是双方关于婚姻的约定系“婚姻自主”,受法律保护的是关于婚姻的约定,而非事实状态。宣判当天,马锡五亲自将结婚证书颁发给二人,颁证的行为才是双方婚姻合法有效的标志。
 
法院宣布保护婚约,要求双方当事人尊重通过习惯订立的婚约,符合陕甘宁边区的实际,属于“入乡随俗”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将习惯确定为法源,是巨大的进步。尊重习惯就是尊重社会的体现。
 
(三)判决书遗漏的问题及执行中的反思和补正
 
买卖婚姻中,当事人双方都存在过错,没收彩礼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但是,在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否成立“买卖婚姻”,适用没收彩礼的情形?华池县法院认定封捧与张柏的婚约属于包办,与张宪川之子的婚约属于买卖,同时宣布两份婚约均无效。这时,封彦贵与小商人朱寿昌签订的婚约就属于有效。以前,受意识形态影响,我们一提到朱寿昌小商人的身份,因为他有一定的积蓄,就直观认为其与封捧的婚约无效。实际上,朱寿昌打拼到29岁还没有结婚,甚至没有订婚,愿意出七千法币订婚,说明他对婚姻有着强烈的诉求。这并非过错。
 
二审判决也明确指出,封捧与张柏是私下见面,确定了结婚的意愿,民间称之为“私定终身”。封彦贵给封捧和朱寿昌订婚,二审判决明确写道:“经张光荣做媒”。传统社会中要求的是婚姻缔结过程要符合“明媒正娶”要件。但是,封捧和张柏的婚姻恰恰缺乏这样的要求。二审判决书并未说媒人张光荣有何过错,判决书自始至终回避了朱寿昌是否有过错的问题,说这是一项“遗漏”,并不为过。
 
案件判决后,执行过程中,马锡五进行了反思,在陇东分庭向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请示报告中,提出了两个问题:1.婚姻既然有效,本案与其他抢婚行为比较,社会危害性明显小。当事人要求提前释放,能否予以假释?2.彩礼被没收后,封彦贵无力退还朱寿昌彩礼,朱寿昌损失如何处理?
 
经过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批答,解决了马锡五提出的疑问,补正了二审判决的不足:一方面减轻了对各被告的处刑,另一方面退还了朱寿昌的彩礼,避免了其“人财两空”的尴尬。立足社会追求公平公正的司法目标,对我们今天仍然具有借鉴价值。从当事人角度判断执法、司法效果,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价值。
 

三、从个案视角审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价值

 
难能可贵的是,陇东分庭在判决中给予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根据陕甘宁边区设立高等法院分庭的决定,分庭判决的案件就是终审判决。但是,封捧案婚姻案件的判决,明确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向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这是因为,本案一审并没有追究封彦贵的刑事责任,上诉加重了各个被告人的刑罚。陕甘宁边区讨论过建立三审程序的问题,李木庵关于三审的著名观点是:多一个审级人民的权利就多一重保护。本案中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利,也是一种灵活的措施,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之一。
 
上诉法院赴案发地进行巡回审理,是封捧婚姻案审理的重要特点,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式创新。巡回审判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节约当事人诉讼时间和花费成本,也便利群众参加,有利于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司法形式的创新,加强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业务的指导,强化了基层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真正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陕甘宁边区特殊的司法环境和条件下的产物。受当时认识的局限和客观环境的限制,陕甘宁边区没有能够建立律师制度。在这样的条件下,司法公正的实现,就需要更多发挥法院的主动性,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通过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律师辩护制度是近代以来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律师制度的完善,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应有之义。
 
总之,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陕甘宁边区创新司法制度的成果之一,封捧婚姻案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形成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通过个案研究和分析,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个独特的视角。对个案的深度分析,有利于全面认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价值。只有坚定不移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汪世荣(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马锡五审判方式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 编辑: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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