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律师-丁华:13962666688
Previous Next

执转破追债攻略之六:追回债务人应收账款和其

时间:2021-04-19

昆山律师电话:13962666688

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然而,对于破产企业的对外债权和应收账款,破产管理人应当积极启动相应程序对相关财产予以追回,以维护债权人利益。

在一般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对外应收账款情况。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则可通过查阅财务资料、银行流水、审计等方式了解到破产企业的对外应收账款。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向管理人提供线索,由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收账款。在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有对外应收账款或其他财产的,启动追回应收账款或追索财产程序,所追回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此为执转破追债之第六大攻略。

如笔者所在团队担任管理人的某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在审查破产企业财务资料时,发现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后,某执行法院仍执行了一笔近千万的应收账款,另还有近千万的应收账款。管理人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执行法院的积极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同意返还款项。管理人另对剩余应收账款积极主张权利,终将上述款项追回作为破产财产,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此外,在执行案件中某些被执行物特别是不动产存在权利上的瑕疵或因其他原因难以处置执行,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积极的协调各方,化解问题,处置破产财产用于分配。在破产程序中,还可引入第三方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债权人及不特定的第三方)对破产企业进行重整或和解,以便早日实现债权。如在某工业企业的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的唯一财产为一工业用地,政府在出让该工业用地时有明确规定该土地不得转让他人,使用期限到期后政府无偿收回。对此,对于该土地的处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引入第三方资源投入资金对破产企业进行重整,保留了企业主体和对该土地的继续使用,债权人也获得了较高比例的清偿。

后绪:在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和法院难以知道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财产被侵占或不当处置、对外应收账款等情况,而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通过对财务资料的审阅、银行流水、审计等方式了解到上述情况。对于通过上述途径多方追索财产,债权人一般是督促管理人依法积极履职,通过督促、协商或诉讼等途径实现。管理人不予启动上述程序的,债权人可以代为行使,所追回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同时债权人在行使上述履职中所产生的费用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
昆山律师  昆山律师

声明:本站所发表的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章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站原创作品,转载须经本站作者本人同意。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网站或微信账号中的再次发表。

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站所发表或转载的文章,非商业用途,仅供网友和同学学习讨论使用。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或其它合法权利,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删除侵权的相关文章、图片及其它信息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