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律师-丁华
手 机:13962666688
微 信: 13962666688
律 所: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
地 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288号万象汇商业中心
时间:2021-03-29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
房屋产权登记 |
司法实践 |
|
|
|
|
||
|
|
|
|
|
|
|
|
|
|
|
出资情况 |
房屋产权登记 |
司法实践 |
|
|
|
|
|
|
|
|
|
|
||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
父母出资买房
|
|
|
|
|
|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
|
|
|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
|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
|
双方父母均出资 |
|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
|
|
|
|
|
|
|
|
|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有协议明确约定赠与一方的除外。 |
|
|
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特别注意:父母出资买房,如未明确表示赠与,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如房产是共同财产则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则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声明:本站所发表的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依据作者个人对法律、案例以及结合自身经验而形成,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章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站原创作品,转载须经本站作者本人同意。不允许通过复制等方式全部或部分的方式于其他网站或微信账号中的再次发表。
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站所发表或转载的文章,非商业用途,仅供网友和同学学习讨论使用。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侵犯了您的版权或其它合法权利,请与本站联系,本站将及时删除侵权的相关文章、图片及其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