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律师-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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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江苏平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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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04
答辩意见
答辩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村。身份证号码:****,电话:****。
答辩人因***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已经分居两年,以及其在家中被打不属实,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同居的行为败露。同时,这也是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根本原因。
1、“男方在外打工挣钱,女方在家照顾孩子和家庭,每逢岁末一家短暂的相聚”。这不仅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生活写照,也是我国大部分家庭正常的生活状态。同时,夫妻之间吵架更是不可避免,被答辩人基于此表述分居两年,要求解除婚姻,不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
2、被答辩人在家中被打不属实。答辩人于2年前发现被答辩人出轨的事实后,为了孩子忍气吞声,希望被答辩人能回心转意,重回家庭。此后,被答辩人非但没有节制,还变本加厉的伤害答辩人,让其同居者给答辩人打电话,炫耀其同居行为,逼迫答辩人离婚。答辩人父亲和弟弟知道此事后,去被答辩人家理论,没想到遭到被答辩人一家人的殴打,出于防卫,答辩人父亲和弟弟推搡着跑出了被答辩人家。
3、被答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同居的行为不仅深深的伤害了答辩人,更对孩子造成了不可逆的严重伤害,作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
二、答辩人若同意离婚,长女***、次女***应由答辩人抚养,并由被答辩人承担抚养费。
1、自孩子出生后,均是由答辩人一手带大的,与答辩人感情深厚,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被答辩人常年在外,基本没有照顾过孩子,也从未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另外,其不良的生活作风,对孩子的成长和发育也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2、答辩人在婚姻存续期间,按政策做了绝育手术,现在已经没有了生育能力。可以说,孩子将是答辩人以后活着的唯一精神支柱,答辩人不能没有孩子。
3、答辩人具有抚养能力。答辩人在 上班,收入完全可以抚养孩子的成长。另外,就算答辩人不工作,答辩人娘家也完全有能力负担孩子成长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三、答辩人若同意离婚,须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目前,答辩人知道的共同财产如下:
①位于*****的自建房屋/商品房一套;
②登记在***名下的车辆(车牌号: )一部;
须提请法院查明的共同财产线索如下:
①***名下的银行卡存款;
四、答辩人若同意离婚,依据《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相关法律规定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被答辩人与第三人同居的事实,对答辩人依法进行损害赔偿,共计: 元。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元和精神损害赔偿: 元。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答辩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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