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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还清贷款具备更

时间:20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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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还清贷款具备更名条件时,另一方拒不配合办理手续,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该协议而引发纠纷提起诉讼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主要情形之一。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房产归属,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方反悔的情况比比皆是,双方争执不休、无法调和,那么在诉讼中是如何处理该类问题呢?李露律师代理的周女士的案件,给我们提供了解决该类问题的思路。

周女士与张先生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2011年5月生有一子,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6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约定: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的坐落于西安市某区的A房产一套归周女士所有,该房屋剩余按揭贷款由周女士偿还。2019年3月周女士还清房屋全部按揭贷款,该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更名条件,需张先生配合更名时,其拒不配合,双方多次进行协商均无果。周女士无奈之下,委托李露律师帮助其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请求法院将房屋判归其所有,由张先生协助办理更名手续。

庭审中,李露律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A房产于2014年10月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有双方签字,并于2018年取得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A房产贷款一直由周女士按时偿还,并于2019年3月清偿完毕,该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但因张先生的拒不配合,导致周女士无法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事实有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贷款信息、招商银行个人贷款还清证明相佐证。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周女士与张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意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张先生应履行协议内容。

张先生与周女士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先生应遵守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协议内容,配合周女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本着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初心,李露律师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双方名下的A房产归周女士所有,张先生配合办理更名手续,法院出具了调解书。目前,周女士拿着法院的调解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已经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将该房屋变更至自己名下。昆山律师  昆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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